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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明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作者:赵岑雨       时间:2017-12-29 9:52:00       【字体:

以人为本 明确权责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明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我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走在九江市大街小巷,你是否看到过占道经营?是否被路边乱停乱放的汽车阻碍了去路?是否见到过在房屋外墙上贴满了花花绿绿的牛皮癣广告?这些“小事”正影响着九江市的市容市貌,也影响到你我的居住环境。
  11月30日,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以上市容环境中的“小事”被正式纳入法治化管理的轨道。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兴对记者说,制定《条例》是九江市立法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提高九江市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展示城市文明程度和城市整体形象发挥重要作用。
  对市容市貌立法 九江市城市管理的迫切需要
  城市容貌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整体形象的直接体现。随着九江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市容作为城市管理的核心环节和重要内容,事关百姓生活、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
  而另一方面,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时间较早,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的需要。多年以来,我市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市容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明洋告诉记者,制定《条例》目的就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对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顺应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期盼和要求,通过充分运用城市治理地方立法权,着力破解于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投入与产生的社会效益不对等突出问题,补充和细化上位法中关于城市治理的具体管理措施,巩固和提升工作效果,为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维护市容市貌 九江全体市民的共同呼声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被广为诟病、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也随之而来。例如,随意违法搭建、在街边的房屋破墙开店,在城市公共设施甚至电线上晾晒衣物、挂置物品,有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还有人在市区的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及学校周边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
  针对以上问题,《条例》分别进行了回应,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分九章六十六条,明晰了九江市城市市容六个层面的管理范围和二十三项事项幅度,分别对临街建筑物、户外广告与标识、城市道路及设施、车辆与停车场地、施工场地的容貌管理,以及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做出了相应规定,突出了整洁、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目标。
  “我家里门口时不时就堆着垃圾,很烦人。”家住四码头的市民郭先生对记者说,由于四码头附近经常搞商业活动,而留放下来的垃圾却得不到及时清理,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当得知《条例》中有“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这条规定时,郭先生拍手叫好,“这对我们的居住环境是大好事”。
  “九江城区的餐饮店、修车店、废品回收店,经常发生占道经营和随处堆放物料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也是近些年九江市民投诉最多的。”市执法局一名执法队员对记者说:“《条例》直指症结,规定了摆摊设点或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随意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赋予了我们管理的有效手段,将来我们就能更有效的行使执法权。”这名执法队员还说道,《条例》中针对广告牌到期未拆除、车辆未按照规定停放等问题,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义务,这将更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效率,切实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九江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傅建平说道,“《条例》以九江市的城市管理的现实需求为准,覆盖到影响市容市貌的方方面面,切实反映了广大市民的要求和呼声”。
  执法体制改革 《条例》理清城市管理权责
  九江市作为我省第一家由国务院法制办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十多年来实行的是一级执法体制和"7+X"执法模式,即市行政执法局具有涉及市容、规划、市政、环保、建筑施工、工商、公安交通等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处罚职责,为我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和有益的探索,但随着国家政策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一级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
  “有责任的没权力,有权力的没责任”,区一级政府负责当地的市容市貌,但又没有执法权,如遇到违法占道经营等行为,需借助市执法局的执法权限来下达行政处罚。而市执法局虽然在各区、乡镇街道设置了派出机构,但因缺少人手等问题,仍难以做到管理全覆盖。市辖区内的各乡镇街道为管理市容需要,又成立了自己的编外管理队伍,如城管队、协管队等,来填补管理盲区,由于没有执法权,既影响了城市管理的效率,又容易造成百姓对城市管理执法的误解。市辖区从有利于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的角度,纷纷提出了“属地管理、重心下沉”的权责需求。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符合中央精神和当前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推进综合执法,下移执法重心”;九江市委第八次深改会原则通过了《九江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城市管理应实行市、区两级执法体制,合理划定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职责。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认真贯彻了市委的决策部署,保障九江市的执法体制改革于法有据。
  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市执法局除保留渣土运输、户外广告设置等跨区域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管理和执法工作之外,其余执法权下放到各辖区政府。各辖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向辖区内的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随着《条例》在明年五月一日正式实施,我市城市管理将开始实行两级体制,城市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就此扫除。
  以人为本 服务优先 《条例》规范执法权对行政相对人“教育为先”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万祥向记者谈及的《条例》的立法精神:“以人为本、服务优先”,要让人民群众从《条例》中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例如对于城市管理中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我们并没有‘一刀切’简单禁止”,而是规定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使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在《条例》中得以体现和保障。
  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的审议修改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综合权衡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权力,《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严格履行上位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将以人为本的原则具体化为“教育为先”的处罚前提,绝大部分处罚规定均设计了“限期整改”这一前置条件,逾期未整改的再依法进行处罚,教育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立法的目的并不是处罚,而是要倡导大家来共同维护九江的城市市容。希望社会公众都能参与进来,了解《条例》,遵守《条例》,共同打造一座更加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美丽九江。